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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 激活数据资产新价值

完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 激活数据资产新价值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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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位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新区的人才创新谷,工作人员操作和林格尔数据中心集群多云算力资源监测与调度平台,实时监测、动态调度算力资源。新华社

本报记者 | 杜壮

数据是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其价值的有效激活,离不开产权归属的明晰化和流通交易的规范化。国家高度重视数据基础制度建设,"十五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完善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

日前,国家数据局正式印发《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立足于我国数据产业发展实际,构建了一套科学完备、务实高效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系统回答了数据产权登记谁来登、登什么、怎么登、登了有什么用,为登记申请人、登记机构等提供清晰全面、规范统一的操作指引。国家数据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推动数据产权制度落地见效的重要举措。"

推动实现"六统一"

打通数据流通堵点

"数据具有易复制性、可融合性等特征,通过数据流通实现更大规模、更多类型的数据融合,是释放数据价值的重要途径。"国家数据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在数据流通过程中,由于企业对数据权属、合规等存在顾虑,市场上涌现了各种类型的登记服务,为数据流通交易提供合规证明。但由于不同登记标准不一、互认不足,增加了数据流通交易成本。《指引》建立的目的,就是落实数据产权制度,为数据流通交易提供统一的产权凭证,降低数据流通交易成本,培育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

为此,在数据产权登记制度建设过程中,《指引》将规范统一作为重要原则,推动实现"六统一"。

一是统一登记对象。《指引》适用于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和服务等各类形态数据的数据产权登记及其管理。对于登记对象涉及公共数据资源的,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的数据,以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后开发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可开展数据产权登记。此外,《指引》第二十二条提出了不予登记负面清单,包括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数据来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尚未解决的数据权属纠纷;登记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等5项,从源头筑牢数据安全与合规底线。

二是统一登记类型。《指引》明确初次登记、转让登记、变更登记、续期登记、注销登记5种登记类型,满足登记申请人初始确认、流转变更、延续终止等不同权属确认需求。

三是统一登记流程。《指引》明确由国家数据管理部门遴选确定的、可信可管的登记机构,统一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异议处理、信息存证、凭证核发等程序开展数据产权登记。

四是统一审查标准。《指引》明确登记机构要对数据描述的准确性、数据来源的合规性、数据产权的明确性等进行合理审慎的审查。同时登记机构统一对所开具登记凭证的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是统一登记效力。《指引》明确支持数据产权登记凭证在数据流通交易、数据资产入表、融资担保、作价入股等活动中作为数据产权归属和内容的可信证明。要求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应当采信数据产权登记凭证,无正当理由,不得重复审查、重复收取费用。

六是统一登记系统。《指引》明确建设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汇集登记结果等,面向全国提供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公示、登记结果查询核验等服务,支撑登记结果在全国的互认互通。

三重监管保障

夯实登记效力基础

"数据产权登记的准确性、可信度至关重要。"国家数据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指引》从登记机构履职担责、社会公众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约束三方面,夯实登记效力基础。

首先,严格登记机构审查履职与责任承担,从源头把控质量。一方面,登记机构重点围绕数据描述准确性、数据来源合规性、数据权属明确性等开展审查,保障登记数据合法合规、权属清晰。另一方面,压实登记机构责任,明确其对登记结果准确性依法承担责任,建立过错追责、损害赔偿等机制,确保登记机构审慎规范执业。

其次,建立登记公示与异议处理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一方面,坚持"公示为原则、不公示为例外",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事项统一设置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加强社会监督;对申请人有正当理由不宜公示的,可以不公示,由登记机构审慎判断并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建立公示期与登记完成后的异议处理机制,明确异议提交要求、调查时限与处置流程,配套纠纷调解等救济渠道,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持续提升登记公信力。

最后,设立数据管理部门监管约束,保障制度稳定运行。一方面,择优遴选具有专业审查能力、流通服务能力、风险防范能力的单位成为登记机构。另一方面,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年度考核等制度,对存在重大过失、拒不整改的登记机构及时移出目录。"此外,我们还将成立专家组,加强对登记过程的第三方指导监督。"国家数据局有关负责人说。

便捷高效是数据产权登记的重要原则之一。在这方面,《指引》明确,除了数据来源复杂、数据规模巨大等特殊情况,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数据产权登记手续。

《指引》还通过多方面制度安排提升登记效率,具体包括:一是简化登记申请要求,《指引》对登记申请的材料要件与受理告知规则作出统一规范,明确登记机构需一次性告知受理结果与补正要求,避免申请人反复补正材料;二是明确登记办理时限,如要求登记机构在收到登记申请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结果,五个工作日完成公示,为申请人提供明确预期;三是鼓励登记技术应用,支持推动区块链、数字水印、数据指纹等技术在登记中的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在登记审查中的应用,提高登记效率等。

凭证多场景赋能

加速数据要素价值释放

国家数据局有关负责人强调,数据产权登记凭证由可信的登记机构发放,对数据描述准确性、来源合规性、产权明确性等进行审查,是数据权属、合规等的有力证明,可以在4类场景发挥作用。

具体来说,一是在数据流通交易中,可以作为交易双方数据权属的证明,帮助交易双方快速厘清权属边界,减少重复审查,节约调查时间与合规成本,提升数据流通交易效率。二是在数据入表、融资、入股等活动中,可以作为合法拥有或控制数据的证明。三是在数据相关争议及纠纷的解决中,可以作为数据权属的证明,有助于降低企业的举证难度和法院的审查成本。四是在数据企业培育等支持政策中,可以作为企业数据情况的证明。

国家数据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未来,数据产权登记凭证的作用,还将随着数据市场化价值化方式的增加而更加多样,成为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一环。

"《指引》出台后,希望能够在三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国家数据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首先,进一步明晰数据产权。实践中数据开发利用情况复杂,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的建设,将帮助企业进一步明晰数据产权,打通制度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其次,推动降低数据流通成本。通过建立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由可信登记机构进行合理审慎审查、出具登记凭证,推动将原本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重复开展的合规证明成本,集中转化为"一次登记、全国通用",充分激发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降低数据流通交易成本。再次,推动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随着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逐步建立,数据产权登记凭证的应用范围持续拓展,进一步增强与数据资产入表、融资担保、作价入股等政策的衔接,促进在上述场景中不断发挥作用,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

为更好推动《指引》落地实施,下一步国家数据局将重点开展三方面工作。

首先,是有序开展数据产权登记工作。上线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汇集登记结果等,面向全国提供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公示、登记结果查询核验等服务,支撑登记机构管理等事宜。推动各地方稳妥有序落实《指引》,指导登记机构按照统一规范开展登记审查、凭证发放工作。

其次,是加强试验任务积累实践经验。加强对登记活动的过程管理,定期组织登记交流研讨会,及时总结数据产权登记落地情况。结合实践发展需要,不断细化完善登记制度,力争按照"政策确立制度框架、实践完善具体细则、推动立法确认改革成果"的路径,逐步推动建立健全数据产权登记规则。

最后,是切实发挥对数据市场促进作用。加强数据产权登记制度与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制度的衔接。面向具体行业领域,推动各项制度贯通,切实打通制度落地堵点卡点,加快推进数据市场化价值化进程。

短评:补齐数据要素市场化制度短板

杜壮

国家数据局日前印发的《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以全国统一登记体系建设为抓手,补齐数据要素市场化制度短板,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了关键制度支撑。

以往,各地数据登记标准不一、凭证互不认可,抬高跨区域数据交易合规成本,形成无形市场壁垒。《指引》确立"六统一"制度框架,统一登记对象、登记类型、登记流程、审查标准、登记效力与登记系统,搭建起权威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从规则层面破除地方分割,实现"一次登记、全国互认"。国家数据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统一登记凭证可在交易、资产入表、融资担保等场景通用,流通机构不得重复核验收费,大幅降低要素跨区域流动成本。

《指引》通过机构责任、社会公示、行业监管三重约束保障登记公信力,配套标准化办理时限与数字化技术工具,兼顾制度严谨与办事效率。统一登记体系清晰界定各类数据权属边界,化解企业确权顾虑,打通数据要素自由流通堵点,让数据能够跨行业、跨区域有序配置。

长远来看,统一数据产权登记体系是培育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的基础工程。随着国家登记系统上线、配套政策持续衔接,数据资产确权、交易、融资链条将全面贯通,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以新型要素高效流通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提质扩容,赋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